信息公開
北京電子科技學院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院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依法獲取學院信息,充分發揮學院信息的服務功能,促進依法治校,規范學院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教育部《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學院信息,是指北京電子科技學院在管理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所稱信息公開是指北京電子科技學院在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范圍內,按照一定的程序,將信息及時、準確地向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公布。
第三條 學院信息公開工作遵循公平、公正、服務、及時的原則,做到公開內容真實,公開程序規范。
第二章 工作機構
第四條 學院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信息公開辦公室、保密審查辦公室和監督檢查辦公室。信息公開辦公室設在學院辦公室,保密審查辦公室設在密保處、監督檢查辦公室設在組宣處(紀委辦)。
第五條 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和協調全院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領導小組組長由院長擔任,副組長由副書記、副院長擔任,成員由教務處、學生處、團委、研究生教育與科研管理處、培訓部、信息安全研究所、圖書館(檔案館)、辦公室、組宣處(紀委辦)、人事處、密保處、財資處、后勤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制定信息公開有關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機制;
(二)審議學院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
(三)協調、指導、督促各單位按規定開展信息公開工作;
(四)檢查各部門執行信息公開工作情況,組織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提出考核意見。
第七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二)協調組宣處維護和更新學院公開的信息;
(三)組織編訂學院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復向學院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五)與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保密審查辦公室負責學院信息發布的審核工作,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九條 監督檢查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各部門的信息公開工作情況,及時收集、整理反映師生和社會公眾對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供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研究決策。
第十條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與本部門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時效性等要素負責,各部門要指定專人為信息公開工作聯絡員,負責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三章 內容與范圍
第十一條 信息公開分為向院內師生員工公開和向社會公眾公開。
第十二條 學院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屬性。各部門應在產生信息時即明確信息的公開屬性,難以確定公開屬性的,應報請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三條 學院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應當主動向院內公開:
(一)涉及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師生員工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其他應當向院內主動公開的。
學院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廣泛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的。
信息公開的具體內容詳見《北京電子科技學院信息公開目錄》。
屬于學院主動公開的信息,學院應當自該信息制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學院決策事項需要征求教師、學生和學院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學院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教學、科研、生產、生活、學習等特殊需要,向學院申請獲取相關學院信息。
第十五條 學院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學院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涉及教學科研以及學院其他秘密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院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學院對信息的公開采取保密審查機制。學院密保處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學院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擬公開的學院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方能公開的,應當按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四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條 學院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通過校園網、廳機關內網、顯示屏、宣傳公示欄、院報、院廣播臺等便于師生和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八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公開:
(一)經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開的信息,信息公開辦公室授權信息擁有部門審核公開。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擁有部門以書面形式報送密保處審核后決定。
第十九條 申請人向學院申請公開學院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信息公開辦公室提交信息公開申請書。
第二十條 申請人向學院申請信息公開,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學院信息公開申請的,受委托人須提供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一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受理學院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向學院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并作出答復:
(一)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公開的信息,應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者的,應告知其該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五)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申請,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已經作出答復的,不再重復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于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將申請轉相關職能部門閱處,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二十三條 學院向申請人提供學院信息,除實際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學院已明確答復不予公開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部門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開或提供。
第五章 監督與保障
第二十五條 學院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學院年度預算。
第二十六條 學院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和信息公開工作監督辦公室對學院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學院每年10月底前公布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各部門應在每年9月底前將本部門上年度信息公開的有關情況和本年度信息公開工作計劃按要求報院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在信息公開工作中應自覺接受師生員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了解服務對象對信息公開工作的反映,對發現和存在的問題應當認真研究,積極整改。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觸犯法律法規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信息公開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院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